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小字第3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337號
原 告 吳佳融
被 告 張盛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571元,及自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67,5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
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
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
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
告敗訴判決之基礎。原告主張被告因犯毀損他人物品罪案件而應
賠償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被告為認諾之表示,揆諸上
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起訴狀繕本於114年6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小字第337號
原 告 吳佳融
被 告 張盛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571元,及自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67,5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
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
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
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
告敗訴判決之基礎。原告主張被告因犯毀損他人物品罪案件而應
賠償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被告為認諾之表示,揆諸上
開規定,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據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起訴狀繕本於114年6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