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114年度潮小字第3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小字第346號
原 告 潘合盈
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珊

訴訟代理人 劉順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460元,及自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92,4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向被告購買「升學王AI
智能書包旗艦國中全科寶盒版(3年,含課綱課程更新,授
權36個月)」(下稱系爭產品),供原告未成年子女學習用
,金額為144,720元,原告當日支付頭期款4,020元,餘140,
700元遭業務人員黃農諺冒用原告名義向訴外人仲信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貸款全數給予被告,再由原告
自113年7月起至116年5月止,分35期,每月繳納4,020元償
還仲信公司,而簽立產品訂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原
告未成年子女使用後發現主機輸出螢幕時經常黑屏無法操作
、點選課程時經常跳出「持續更新中」的延遲畫面、且停留
在更新畫面數小時之久,或觀看課程內容到一半時完全當機
停格無法繼續等諸多瑕疵,因認產品不符合需求,經原告多
次聯絡業務人員黃農諺及被告客服人員,均未獲積極回應,
原告乃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向被告為解約之意思表示,系爭契
約解除後,被告預先收取之分期價款即無法律上之原因,且
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為此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即自114年7
月至116年5月共23期未使用之價款92,460元。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92,4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產品之價金債權業已讓與仲信公司,原告不
應向被告請求,且被告受領利益並非無法律上原因。系爭產
品經被告取回公司檢測,產品功能正常無異狀,原告操作困
難並非瑕疵。且依據系爭契約第1條載明:訂購產品為「完
整實體商品」且一次交付,並特別揭示訂購人即原告瞭解本
產品「非遞延性(預付)商品」且「不適用網際網路教學服
務定型化契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定型化契約」,顯示雙
方合意排除消保法中關於遞延性服務所設之終止機制。原告
首次申訴時亦表明係因其子女使用動機減弱與經濟壓力變化
所產生之後悔心態,並非基於商品瑕疵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
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保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
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消費者已將費用一次繳清,嗣後始分
次、分期或持續取得商品或服務,遞次或持續發生對價給付
之效果。當事人間須具有相當之信賴,而因其具有長期性、
繼續性之拘束力,應使消費者有任意終止之機制,以求衡平
,且消費者無從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尤應賦予任意終止之權
利,以資調和,準此,消費者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繼續性有名
契約如租賃之任意終止規定,予以終止(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161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觀其主要內容係被告為與多數消
費者訂立同類契約而預先擬定印製之定型化契約,則其約定
條款如有疑義時,即應為有利於消費者即原告之解釋,而觀
系爭契約第1條、第2條、第10條固分別約定:「訂購產品項
目包括完整實體產品且一次交付,訂購標的內容詳如本網頁
之本次購買項目所載。」「本實體商品之學習系統軟體不需
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即可使用。」「訂購人自收到本公司實體
產品後,如欲辦理退(換)貨,請於貨品送達後七日鑑賞期內
以書面或致電客服中心告知,退(換)貨之運費由本公司負擔
。訂購人應保持所有商品服務及贈品各項包裝之完整性及產
品全新無瑕疵一併辦理退(換)貨,若有毀損、遺失者,須
依使用及損壞程度照價賠償。加購或贈品如為3C商品(桌電
、筆電或平板電腦等暨書籍),一經開封或使用,即應按簽
訂契約時之市價承買」等情,惟其第3條另約定:「購買本
學習系統所附贈之加值服務功能,並非本次訂購之產品,純
屬無對價之贈品,不得退換貨,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例如:其他附屬周邊商品及不定期系統更新、課程更新、加
值課程(升學王線上直播、會考總複習、學測總複習)、線
上題庫(包括小學王英語試卷列印)、線上發問(小學王問
問題及升學王解惑平台)、雲端管家、排課表、遊戲地圖、
Web個人行動雲、APP、等,以上皆需具備網際網路功能方能
使用,訂購人須自行向ISP業者申請網際網路服務。小學王
及升學王產品會不定期提供更新服務,請以官網公告最新訊
息為主,後續因課綱變動若有書籍部分亦屬贈品之範圍內。
以上依訂購人所訂購產品項目不同,相關加值服務及內容也
會有所差異,依訂購單正面實體商品訂購欄所載」(本院卷
第83頁),而系爭產品內容包含課綱課程更新,足見被告於
簽訂系爭契約後,除應交付原告系爭商品(含學習系統之軟
硬體)外,亦須於3年學習期限內維持相關課程資訊之更新
(含不定期系統更新、課程更新等),此有賴被告持續為網
站之建置及維護,始能完整提供原告子女課程之學習,顯需
被告繼續性的履行其服務,以實現契約之目的,故其所交付
之系爭商品,不能完全與網際網路服務脫離而單獨履行契約
預定之效能,此與一次交付完畢之實體商品不同,故本件系
爭契約具有繼續性網路服務契約及系爭商品買賣之混合契約
性質,且此契約履行之內容大都由被告控管,被告顯然更具
承擔解決相關問題之能力,如原告於締約後發現教學服務不
符需求,因被告不至於為個別消費者逐一修訂其網際網路教
學內容,基於有利於消費者即原告之解釋,即應認原告得視
其程度、需求,隨時終止系爭契約;參以依原告付款之方式
,可知原告已將購買系爭商品之費用一次繳清,嗣後始分次
、分期或持續自被告處取得商品或服務,遞次或持續發生對
價給付之效果,則系爭契約具有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
型不定期繼續性契約之性質,依前開法院實務見解,亦應賦
予原告有任意終止系爭契約之權利。原告既已以本件起訴書
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查被告業已於114
年7月9日收受本件起訴書繕本,系爭契約即應於斯時終止。
 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
9條定有明文。觀諸系爭契約訂立日為113年6月15日,原告
於同日給付第一期款,被告並於同年6月18日出貨(本院卷
第82頁),堪認系爭契約終止時,原告已給付13期款項共52
,260元,被告預收款項中即有92,460元已無法律上原因而為
不當得利(144,720元-52,260元=92,460元)。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上開不當得利,即為有據。
 ⒊至被告抗辯原告係因後悔心態而欲終止契約,非產品有瑕疵
,並表示已安排遠端協助說明操作,惟原告拒絕接受云云。
然原告曾多次向銷售並承辦原告之消費性貸款分期契約之人
員黃農諺反應電腦網路無法連線、傳送筆電黑屏照片等,有
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稽,黃農諺亦曾轉傳被告客服人員之回
應(如附表),並前往原告家中測試硬體,足見系爭產品連
線使用上曾多次發生障礙。被告公司明知此情,於消費爭議
調解時亦同意派員前往檢查商品及網路連線,此有屏東縣消
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0頁),後
續卻僅派物流取回系爭產品硬體設備進行檢測(本院卷第79
、85頁)。系爭產品既有上開連線障礙之問題,原告之子女
使用意願低落亦非不能想像,綜此種種,實難認原告終止契
約係單純因子女使用意願不高或經濟負擔過重等個人因素所
致,被告前開抗辯,即無可採。
㈡、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係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如主文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契約終止後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92,460元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
駁之諭知。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命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內容 您好 客服先致電甲○○小姐,潘小姐表示人在台北所以請客服直接與同學聯繫。 客服致電給同學瞭解平板狀況, 同學表示自己連線是手機網路,而且家裡是住在山區。 客服說明平板操作需要網路通暢,建議同學在使用時可將手機擺至靠窗以確保網路正常,並引導同學將平板快取清除再測試。 客服要協助處理硬碟時,同學表示筆電被家長帶到台北無法處理,大約十月底才會回來。 客服引導同學在平板登入網頁版帳號,並與同學說明若智能書包有問題可以先拍照截圖上傳至官方LINE或可以先使用網頁版登入,同學表示平板已可登入網頁版。 智能書包OK 硬碟OK 是網頁版關懷模式要關,才可以用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