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4年度潮救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曉婷
代 理 人 蕭翊展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楊彥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4年度潮補字第492號),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
,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並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准
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資料
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經核其內容,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