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1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嘉浩即拾御餐飲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敏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25,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扣除
前繳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