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簡字第1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呂學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8,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