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簡字第2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林明道
被 告 吳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其期日定本年114年6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林明道
被 告 吳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
,其期日定本年114年6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