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2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筱芸
孫敬堯 住高雄市左營區明華一路000 號0樓之0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勇誠
居嘉義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潮簡字第2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2,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筱芸
孫敬堯 住高雄市左營區明華一路000 號0樓之0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勇誠
居嘉義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潮簡字第2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2,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