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簡字第3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324號
原 告 BQ000-B113041

被 告 劉品岳


訴訟代理人 吳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4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114年3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3月19日某時,先潛入屏東縣內埔鄉
某處所之女廁隔間,而後於原告於同日9時許進入廁所隔間
上廁所後,未經原告之同意,以其手機從隔間上方朝於隔壁
隔間內如廁之原告錄影,拍攝原告如廁之影片,原告於如廁
之際,驚覺有人偷拍,乃報警處理,惟被告於員警到場前在
現場自行刪除上開所錄得之影片(下稱系爭事件)。原告因
系爭事件精神受有極大痛苦,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精神
慰撫金3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被告則以:願意賠償原告,但金額過高無力負擔
等語置辯。
二、被告於前揭時地偷拍原告如廁畫面,惟因影片已刪除,無證
據證明被告已拍得原告如廁、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身
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乃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此部分犯無
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之事實,核
與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內容相符,並為兩造所
不爭,堪信為真實。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本院審酌任何人進入廁所隔間並關門後,該隔間均屬私
人私密領域,應擁有免於遭他人監控、觀看之利益,被告上
述行為雖無證據足認已實際錄得原告如廁或身體隱私部位之
影像,仍對原告依前述身體部位隱私及相關非公開活動所表
彰之個人人格形塑內容,有相當程度之干預,確已侵害原告
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㈡、次按慰撫金之酌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況、被告自身疾患對本
件犯行之影響、被告之加害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程
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因被告對原告之侵權行為,可得請求
之非財產上損害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均
屬過高,不應准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如主文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8萬元,及自114年3月12日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於1
14年3月11日送達)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
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又無其他
訴訟費用支出,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