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簡字第3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潮簡字第37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楊濠銘、鍾家峻、董子謙



被 告 曾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959元,及自114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負擔1,261元,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87,9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於113
年5月24日晚上9時45分,因被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時
操作、觀看行車輔助或娛樂性顯示設備,而不慎與A車發生
碰撞,致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177,210元修復費用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則以已與A車
車主即訴外人尤俊宏以88,888元達成和解,我已經匯1萬元
給他等語置辯。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
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
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
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
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93條亦有明文。經
查,A車業已修復並由原告支付維修費用完畢,有結帳工單
、電子發票證明聯及理賠支付對象明細表在卷可佐,原告給
付賠償金額後自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依照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被告於113年8月30日既
知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維修費用,被告嗣後於113年9月15日與
被保險人即A車車主間議定之和解方案,復未經原告同意,
原告即不受其拘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
真實。
二、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為我國實務上多數見解。查原告主張因修復A車支出費
用177,210元(含工資30,258元、烤漆47,780元、零件99,17
2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A車自出廠日106年5月,雖不知實際出廠之日,惟參酌民
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該月15日出廠,迄本件車禍發
生時即113年5月24日,已使用7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
修復費用估定為9,921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上無須
折舊之工資30,258元、烤漆47,780元,合計共87,959元。從
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訴狀繕本於114年3
月27日送達被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
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540元,爰依勝敗比
例命二造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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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9,172×0.369=36,59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9,172-36,594=62,578
第2年折舊值    62,578×0.369=23,09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2,578-23,091=39,487
第3年折舊值    39,487×0.369=14,57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9,487-14,571=24,916
第4年折舊值    24,916×0.369=9,19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4,916-9,194=15,722
第5年折舊值    15,722×0.369=5,80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5,722-5,801=9,921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9,921-0=9,921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9,921-0=9,921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9,921-0=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