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簡字第5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51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艷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余國耀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因114年度潮簡字第51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