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簡字第6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董黎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陳可燁
鍾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4年度潮簡字第673號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01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