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114年度潮簡字第7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09號
原 告 鍾玉雪
被 告 陳劉貴妹
陳冠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項目內容及請求判決金額經擴張、
減縮及更正後如附表所示,有原告114年9月5日民事起訴狀、114
年10月16日民事補正狀、114年10月27日民事補正狀(補充)、114
年11月3日民事補正狀暨更正狀及114年11月5日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在卷可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2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請求判決項目內容 請求判決金額 1 被告強制打開原告農田大門、常致農田大門不上鎖,為此造成相關損害之賠償 50,000元 2 被告造成鹿寮段993⑵面積80.87平方公尺之土地因被告的電桿、水管竊佔導致變成畸零地之損害賠償 10,000元/年*15年=150,000元 3 被告拆除水管、對原告斷水、廢棄水管丟置於原告土地上未處理之損害賠償 20,000元 4 被告涉嫌傷害原告,依民法195條請求賠償 70,000元 5 被告涉嫌毀損原告大門,按使用者付費、折舊後請求賠償 47,250元 6 被告涉嫌強制剝奪原告更換原告農田大門鎖頭的自由和權力,請求賠償 20,000元 7 使用大門每次都必須上鎖 15,000元 合計 372,250元
114年度潮簡字第709號
原 告 鍾玉雪
被 告 陳劉貴妹
陳冠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項目內容及請求判決金額經擴張、
減縮及更正後如附表所示,有原告114年9月5日民事起訴狀、114
年10月16日民事補正狀、114年10月27日民事補正狀(補充)、114
年11月3日民事補正狀暨更正狀及114年11月5日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在卷可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2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請求判決項目內容 請求判決金額 1 被告強制打開原告農田大門、常致農田大門不上鎖,為此造成相關損害之賠償 50,000元 2 被告造成鹿寮段993⑵面積80.87平方公尺之土地因被告的電桿、水管竊佔導致變成畸零地之損害賠償 10,000元/年*15年=150,000元 3 被告拆除水管、對原告斷水、廢棄水管丟置於原告土地上未處理之損害賠償 20,000元 4 被告涉嫌傷害原告,依民法195條請求賠償 70,000元 5 被告涉嫌毀損原告大門,按使用者付費、折舊後請求賠償 47,250元 6 被告涉嫌強制剝奪原告更換原告農田大門鎖頭的自由和權力,請求賠償 20,000元 7 使用大門每次都必須上鎖 15,000元 合計 37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