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簡字第7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余春菊
訴訟代理人 詹鈺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瀛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8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如欲委任
詹鈺悅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應併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114年度潮簡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余春菊
訴訟代理人 詹鈺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瀛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81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如欲委任
詹鈺悅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應併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