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4年度潮補字第10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宗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憶英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4,396元
,及自104年11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4年7月8日
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8,3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1,
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萬4,396元 1 利息 6萬4,396元 104年11月17日 110年7月19日 (5+245/365) 20% 7萬3,040.94元 2 利息 6萬4,396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7月8日 (3+354/365) 16% 4萬902.93元 小計 11萬3,943.87元 合計 17萬8,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