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10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又被告古龍已死亡(
114年8月5日歿),命原告亦就此表示意見,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又被告古龍已死亡(
114年8月5日歿),命原告亦就此表示意見,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