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2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藍紅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其請求3萬元之法律上依據為何?3萬元之實
際內容為何?並補正相關單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