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2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代理人 方柏權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