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134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桂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9,833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桂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9,833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