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38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蔡三忱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