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3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蘇芃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24,781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㈡、本件被告曾○睿(姓名年籍詳卷)為未成年人,應補正被告曾
○睿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
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㈢、原告應提出民事起訴狀中證據清單所載之編號1至編號4之證
明文件到院,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蘇芃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24,781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㈡、本件被告曾○睿(姓名年籍詳卷)為未成年人,應補正被告曾
○睿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
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㈢、原告應提出民事起訴狀中證據清單所載之編號1至編號4之證
明文件到院,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