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1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林伯貴
李鈞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係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35號家庭暴力傷害案件,於113年
1月31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伯貴新臺
幣(下同)203,704元;給付原告李鈞鳳208,869元,經本院
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2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
係因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傷害
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
該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
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眼鏡費用7,000元,非屬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
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