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黃榮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裕紘、總誠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
繳之裁判費1,000,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黃榮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裕紘、總誠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
繳之裁判費1,000,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