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等費用114年度潮補字第38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李蕙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楀若間請求給付服務等費用事件,原告於民國
113年12月4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
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