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114年度潮補字第38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邱勝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語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
2月19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