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4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龔偉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建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0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