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114年度潮補字第59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好印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詡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智佳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1,62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
日即114年3月18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4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本件並非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
而視為起訴,本件訴訟費用尚無從扣除他案之程序費用,附
此敘明。
㈡、請提出兩造間訂立之契約及契約履行之證明(例如報價單、
看板照片等)。
㈢、請具狀陳明原告所請求之遲延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算
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