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65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楊郁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育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
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所附委任
狀內記載係委任「告訴代理人」,且未記明所委任案件之案
號,請重新補正委任狀。如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前未行補正
,本院將禁止黃文課代理,並視為原告未到庭。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