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6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55號
原 告 莊瑞卿
一、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
㈡、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本件請求金額20萬元包含車牌號碼0
000-00號車主何沛婕之車輛損害及所經營瓦斯行之營業損失
,惟上開財產利益與本件原告莊瑞卿無涉。請具狀陳明:本
件實際請求損害賠償之當事人是否為何沛婕,並欲委任莊瑞
卿為訴訟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原告及訴訟代理人,並
附具委任狀到院。
㈢、到院閱卷並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及送達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
理人。
㈣、就原告請求之車輛損害及營業損失部分,請分別陳報各項目
損害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㈤、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於114年3月10日事故前之車輛
估價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