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67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黃莉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彩彣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係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03號過失傷害案件,於113年5月
8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80,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前以114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陳報原告所列各項請求(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車
輛維修費用、精神慰撫金)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支出費用之
相關證明到院,如逾期未陳報,本件將依全部請求金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迄今仍未具狀陳報各項請求金額為何。依上開裁定所述,
本件將依全部請求金額即280,000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應
繳納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黃莉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彩彣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係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03號過失傷害案件,於113年5月
8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80,00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前以114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陳報原告所列各項請求(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車
輛維修費用、精神慰撫金)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支出費用之
相關證明到院,如逾期未陳報,本件將依全部請求金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迄今仍未具狀陳報各項請求金額為何。依上開裁定所述,
本件將依全部請求金額即280,000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應
繳納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