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69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91號
反訴原告 林協成

一、上列反訴原告於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中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依下列說明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㈠、反訴原告於114年5月14日起訴請求反訴被告陳卜慈給付新臺
幣(下同)73,45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反訴。
㈡、請具狀提出分別列出零件、工資、烤漆費用之車輛維修單據
,及實際支付車輛維修費用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