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69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692號
原 告 陳楷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請於時限內補
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又
如原告非該車車主,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或陳報得請
求之法律依據。
三、請陳報請求金額80萬元之項目、各項請求金額及單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