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114年度潮補字第7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14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鄭宗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應將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
原告,聲明第2項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履行訴之
聲明第1項內容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00
0元,及各期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以系爭房屋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併算起訴前之附帶請求為其訴訟標的價額。
關於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返還
系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6,200元,有屏東縣政府
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268,516元(計算式:196,200元+72,000元+316元=268,
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萬4,000元 114年2月12日 114年4月13日 (61/365) 5% 200.55元 2 利息 2萬4,000元 114年3月12日 114年4月13日 (33/365) 5% 108.49元 3 利息 2萬4,000元 114年4月12日 114年4月13日 (2/365) 5% 6.58元 小計 315.62元 四捨五入為 316元
114年度潮補字第714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鄭宗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條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應將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
原告,聲明第2項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履行訴之
聲明第1項內容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00
0元,及各期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以系爭房屋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併算起訴前之附帶請求為其訴訟標的價額。
關於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返還
系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6,200元,有屏東縣政府
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268,516元(計算式:196,200元+72,000元+316元=268,
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萬4,000元 114年2月12日 114年4月13日 (61/365) 5% 200.55元 2 利息 2萬4,000元 114年3月12日 114年4月13日 (33/365) 5% 108.49元 3 利息 2萬4,000元 114年4月12日 114年4月13日 (2/365) 5% 6.58元 小計 315.62元 四捨五入為 3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