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7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郭展榮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