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7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81號
原 告 王竹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瑋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114年度潮補字第781號
原 告 王竹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瑋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