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7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戴台捷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啟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戴台捷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啟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