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114年度潮補字第8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許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秦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
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
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4年2月4日
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238元及自113
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計算至
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3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