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潮補字第8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鄭智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晨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損照片。
㈡、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請提出債權轉
讓證明或以書狀陳明原告得請求上開車輛損害之法律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