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8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30號
原 告 關天鈞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
載被告趙卿閔之住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並提出被告趙卿閔之住所及陳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事由,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4年度潮補字第830號
原 告 關天鈞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
載被告趙卿閔之住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並提出被告趙卿閔之住所及陳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事由,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