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114年度潮補字第8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吳宗琦

一、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吳家洛、護理
師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以書狀陳明本件原告所受損害內容(即何種權利受損?損
害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可證明上開內容之相關證
據。
㈡、請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之依據
)為何?
㈢、再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
,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
之規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如屬醫療爭議事件,請提出經「醫療爭議調解會」調
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