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8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878號
原 告 徐志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①事件發生前系爭車輛照片、②事件發生後車損照片、③
事發經過之相關證明、④支出維修費用之單據。
㈡、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主,請提出債權
轉讓證明或以書狀陳明原告得請求上開車輛損害之法律上依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補字第878號
原 告 徐志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①事件發生前系爭車輛照片、②事件發生後車損照片、③
事發經過之相關證明、④支出維修費用之單據。
㈡、原告並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主,請提出債權
轉讓證明或以書狀陳明原告得請求上開車輛損害之法律上依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