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9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916號
原 告 王◯◯
法定代理人 王冠鈞
訴訟代理人 吳麗眞
法定代理人 林惠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潘嘉宣、韓◯◯、楊宜蓁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
㈡、本件被告韓◯◯(姓名年籍詳卷)之法定代理人非原告起訴之
被告楊宜蓁,自應補正被告韓◯◯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
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補字第916號
原 告 王◯◯
法定代理人 王冠鈞
訴訟代理人 吳麗眞
法定代理人 林惠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潘嘉宣、韓◯◯、楊宜蓁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
㈡、本件被告韓◯◯(姓名年籍詳卷)之法定代理人非原告起訴之
被告楊宜蓁,自應補正被告韓◯◯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
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