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潮補字第93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邱瓊儀
黃詠坤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沈怡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童隆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82號過失傷害案件,於113年12
月16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邱瓊儀新臺幣
(下同)3,680,24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黃詠坤34,59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
交簡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
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
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
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
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眼鏡費用4,999元、車輛損害1
05,600元、拖車費用3,500元,合計共114,099元,非屬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
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114年度潮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邱瓊儀
黃詠坤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沈怡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童隆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係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82號過失傷害案件,於113年12
月16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邱瓊儀新臺幣
(下同)3,680,24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黃詠坤34,59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
交簡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
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
故原告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
失傷害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
侵害其財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眼鏡費用4,999元、車輛損害1
05,600元、拖車費用3,500元,合計共114,099元,非屬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
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