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114年度潮補字第95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952號
原 告 李昱賢
被 告 李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為債務人蘇
文輝即蘇文君保管款項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經計算至原告
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1日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0,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一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2608號執行命令 所載於下列範圍內予以扣押 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1日止 ㈠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執行費400元, ㈢15,564元,及①其中300元自民國10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②其中9,700元自民國10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③其中4,912元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④其中652元自民國108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執行費125元, ㈤150元自民國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㈠69,336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㈡400元 ㈢20,68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㈣125元 ㈤18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合計 90,731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㈠ (請求金額5萬元) 1 利息 5萬元 106年10月27日 114年7月21日 (7+268/365) 5% 1萬9,335.62元 小計 1萬9,335.62元 合計 6萬9,336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㈢ (請求金額1萬5,564元) 1 利息 300元 107年8月22日 114年7月21日 (6+334/365) 5% 103.73元 2 利息 9,700元 107年8月22日 114年7月21日 (6+334/365) 5% 3,353.81元 3 利息 4,912元 108年7月31日 114年7月21日 (5+356/365) 5% 1,467.54元 4 利息 652元 108年8月8日 114年7月21日 (5+348/365) 5% 194.08元 小計 5,119.16元 合計 2萬683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㈤ (請求金額150元) 1 利息 150元 109年9月7日 114年7月21日 (4+318/365) 5% 36.53元 小計 36.53元 合計 187元
114年度潮補字第952號
原 告 李昱賢
被 告 李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為債務人蘇
文輝即蘇文君保管款項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經計算至原告
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1日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0,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一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2608號執行命令 所載於下列範圍內予以扣押 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21日止 ㈠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執行費400元, ㈢15,564元,及①其中300元自民國10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②其中9,700元自民國10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③其中4,912元自民國108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④其中652元自民國108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執行費125元, ㈤150元自民國109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㈠69,336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㈡400元 ㈢20,683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㈣125元 ㈤18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 合計 90,731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㈠ (請求金額5萬元) 1 利息 5萬元 106年10月27日 114年7月21日 (7+268/365) 5% 1萬9,335.62元 小計 1萬9,335.62元 合計 6萬9,336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㈢ (請求金額1萬5,564元) 1 利息 300元 107年8月22日 114年7月21日 (6+334/365) 5% 103.73元 2 利息 9,700元 107年8月22日 114年7月21日 (6+334/365) 5% 3,353.81元 3 利息 4,912元 108年7月31日 114年7月21日 (5+356/365) 5% 1,467.54元 4 利息 652元 108年8月8日 114年7月21日 (5+348/365) 5% 194.08元 小計 5,119.16元 合計 2萬683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㈤ (請求金額150元) 1 利息 150元 109年9月7日 114年7月21日 (4+318/365) 5% 36.53元 小計 36.53元 合計 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