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潮小字第1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小字第1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葉虹儀
籍設桃園市○鎮區○○里○○路○○ ○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桃園市○鎮區○○里○○路○
○○段000巷00弄0○0號,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
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115年度潮小字第1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葉虹儀
籍設桃園市○鎮區○○里○○路○○ ○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係桃園市○鎮區○○里○○路○
○○段000巷00弄0○0號,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參,本件又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轄或
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