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5年度潮補字第2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郭姵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啟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及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㈠、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04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
,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侵害原告
之身體、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始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
圍,依法得免徵裁判費;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產權而請
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用13,5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㈡、具狀陳明本件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之內容,請分別敘明請求項
目、請求金額各為何,並提出各項請求之相關證明單據。
㈢、上開書狀及所附之證明單據,均須附具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