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115年度潮補字第3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文輝等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
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之金
額及利息如附表一所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256,809元(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3日止)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項次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利息計算至114年11月13日止)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景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6,49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7,650元(計算式詳附表二) 二、 債務人余文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3元(計算式詳附表三) 三、 債務人余文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9元(計算式詳附表四) 四、 債務人余文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8元(計算式詳附表五) 五、 債務人余文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9元(計算式詳附表四) 六、 債務人余麗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5元(計算式詳附表六) 七、 債務人余麗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5元(計算式詳附表六) 合計 256,809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6,493元 1 利息 216,493元 114年10月6日 114年11月13日 (39/365) 5% 1,156.61元 小計 1,156.61元 合計 217,650元
附表三: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488元 1 利息 6,488元 114年10月6日 114年11月13日 (39/365) 5% 34.66元 小計 34.66元 合計 6,523元
附表四: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488元 1 利息 6,488元 114年9月29日 114年11月13日 (46/365) 5% 40.88元 小計 40.88元 合計 6,529元
附表五: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488元 1 利息 6,488元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13日 (45/365) 5% 39.99元 小計 39.99元 合計 6,528元
附表六: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488元 1 利息 6,488元 114年10月3日 114年11月13日 (42/365) 5% 37.33元 小計 37.33元 合計 6,525元
115年度潮補字第33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黃鼎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文輝等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
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之金
額及利息如附表一所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256,809元(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13日止)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項次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利息計算至114年11月13日止)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景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6,49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7,650元(計算式詳附表二) 二、 債務人余文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3元(計算式詳附表三) 三、 債務人余文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9元(計算式詳附表四) 四、 債務人余文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8元(計算式詳附表五) 五、 債務人余文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9元(計算式詳附表四) 六、 債務人余麗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5元(計算式詳附表六) 七、 債務人余麗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8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25元(計算式詳附表六) 合計 256,809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6,493元 1 利息 216,493元 114年10月6日 114年11月13日 (39/365) 5% 1,156.61元 小計 1,156.61元 合計 217,650元
附表三: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488元 1 利息 6,488元 114年10月6日 114年11月13日 (39/365) 5% 34.66元 小計 34.66元 合計 6,523元
附表四: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488元 1 利息 6,488元 114年9月29日 114年11月13日 (46/365) 5% 40.88元 小計 40.88元 合計 6,529元
附表五: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488元 1 利息 6,488元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13日 (45/365) 5% 39.99元 小計 39.99元 合計 6,528元
附表六: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6,488元 1 利息 6,488元 114年10月3日 114年11月13日 (42/365) 5% 37.33元 小計 37.33元 合計 6,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