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5年度潮補字第3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宥璿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
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
14年12月8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32
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
月7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5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一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9,545元 自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70,324元 利息 69,545元 114年6月24日 114年12月7日 (167/365) 4% 1,272.77元 合計 71,5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