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115年度潮補字第43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芓淇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08號),惟被告尤芓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1,91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9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請提出系爭車輛該次租車、還車之地點,及租賃期間停車地
點等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