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5年度潮補字第4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淑娟即張家榮之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淑娟即張家榮之繼承人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24,226元(計算式:本金221,701元+起訴前
之利息2,297元+起訴前之違約金228元=224,226元),應繳
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6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