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0年度橋小字第18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87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黃楠傑
被 告 䝉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𫎇紹龍」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䝉紹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